廣大農民朋友們:
春回大地,萬物復蘇,春耕備耕時期農事活動增多,為防止農事用火不當引發火災,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關于切實加強野外用火管控的令(貴州省總林長令2024年第1號)》《關于加強當前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的通知》《貴州省指導規范農事用火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向農民朋友發出農事用火安全告知:
一、農事用火安全隱患多
1.農事用火產生大量煙塵,影響城市空氣質量,危害人體健康。
2.影響交通安全,同時對電力設施、糧油庫等敏感設施也造成較大安全隱患。
3.戶外焚燒農作物廢棄物、燒田埂雜草、燒灰積肥等,易引發山林火災,威脅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二、農事用火“五不準”
1.不準林緣區內用火。嚴禁在田間、路邊、地邊、村邊、渠邊、坑邊等林緣區焚燒農作物秸稈、雜草、廢舊農膜和垃圾。在林區或周邊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時要做到不吸煙、不用火、不帶火入林,特別要增強老人和小孩防火意識。
2.不準特殊時節用火。嚴禁在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以及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等火災高發時段用火;農事用火必須具備合適的天氣條件,用火期間必須嚴格管理火源。
3.不準未批私自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向相關部門報批,并做好相關防火措施,嚴禁未經批準私自用火。
4.不準違規盲目用火。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的禁火期和禁火區等有關要求。經批準進行農事用火的,要有用火責任人監管用火現場;遵守當地規定的林緣距離及防火隔離帶寬度要求,準備足夠的撲火力量和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適宜的天氣用火。
5.不準擅離職守用火。農事生活用火要全過程專人值守,做到用火不離人、離人不用火,柴火隔離。結束后,應當檢查清理火場,用土或水熄滅余火,確保明火和火星徹底熄滅后方可離場,嚴防失火。
三、處罰條款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74條規定,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
2.根據《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第42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報備進行燒灰積肥等農事用火或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未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根據《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第44條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請廣大農民朋友牢記:未審批,不用火;林區內,不用火;禁火區,不用火;高火險,不用火;無人守,不用火;火未滅,不離開。
火災似猛虎,防患于未然。希望廣大農民朋友增強防火意識,主動制止違規違法農事用火行為,發現火情立即報警,積極舉報引發火災的肇事者。堅決杜絕因農事用火引發火災,共同守護貴州綠水青山和美麗家園。
編輯: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