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縣總林長令
(二〇二四年第一號)
關于加強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令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特發布此森林防火禁令。
一、禁火時段
從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為全縣森林草原禁火期。(根據《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三條)
二、禁火區域
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林區、草原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的野外區域為禁火區域。
三、禁火內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區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和草原。
(二)嚴禁焚燒秸稈、雜草雜物、燒灰積肥及其他農事用火行為。
(三)嚴禁在進行祭祀活動時點燭、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和放孔明燈等用火行為。
(四)嚴禁吸煙、點火照明、取暖、野炊和舉辦篝火等活動。
(五)嚴禁燒蜂窩、燒山狩獵、燒火驅獸等行為。
(六)嚴禁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活動、行為。
四、禁火區特殊用火規定
(一)確需在禁火區域內野外生產用火的,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搶修設備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在符合條件時組織實施。
(三)其他確需在禁火區域內用火的,必須嚴格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嚴格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三定職責落實部門責任,護林員按照責任區域落實巡護責任。森林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范圍內負有森林防火責任,必須落實各項禁火措施。電力、通訊、燃氣等行業,易燃易爆品倉庫、寺廟、農家樂等重要風險點,要進行全面排查,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二)進入林區、草原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檢查登記,并嚴格執行先掃“防火碼”再進入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野外用火,應當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及時反映;發現森林火情時,要立即向當地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或當地政府報告。
對違反本禁火令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縣公安局:110
縣消防大隊:119
縣應急管理局:0856-7650987
縣林業局:0856-7622367
此令。
石阡縣總林長:田運棟?曾奕輝
2024年1月18日
編輯:向娟